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抗字第18號抗告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祐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65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1年救字第128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