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樺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原本所載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宣判日期為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然判決原本所載日期為「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顯係誤寫,惟核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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