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李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62000000000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666000000000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454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