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57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廖麗晶 」抑或為「 廖麗份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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