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務人 田坤勝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6月26日以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債務人自98年6月29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任職於臺灣臺東戒治所,每月薪資扣除公保費用、全民健保費、退撫基金等必要支出後,尚餘收入約新台幣46,044元(含債務人每月固定扣繳之公教存款5,000元,因非屬必要支出,應列入每月收入計算)等情,亦有第三人臺灣臺東戒治所員工薪資單(詳卷202至203頁)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9年6月15日陳報更生方案,經本院審查其更生方案內容,認債務人之配偶 簡汶林 名下尚有不動產,不應列入扶養範圍;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亦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從而債務人應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重行擬定後,債務人另於99年7月21日陳報更生方案(詳卷241至243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26,000元整,分6年清償,清償總額1,87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73.24,另於每月20日匯款予各債權人。
(三)又債務人陳報與其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 田芷涵 (00年生);另與前妻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 田孟寰 (83年生),有戶籍謄本在卷(詳卷206至207頁)可認屬實。
另依本院98年6月26日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詳卷2至4頁)就上述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之認定,未成年子女田芷涵部分,每月應為7,372元;未成年子女田孟寰部分,每月應為4,915元。
(四)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與其配偶及前妻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22,116元(計算式:9,829+7,372+4,915未成年子女)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46,044元,扣除每月償還26,000元後,僅保留20,044元觀之,債務人及其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五)尚有部份債權人表示意見稱,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本院98年6月26日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開始更生裁定所採認每月收入61,301元認列為宜。惟查,債權人所稱61,301元係以97年全年所得平均除以12月後得出,尚未扣除每月公保費用、全民健保費、退撫基金等必要費用,且各項獎金並非每年均可獲得亦非每月發放,如將61,301元全部列入債務人每月所得中,顯不合理,更生方案更無持續履行之可能。職是,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酌留債務人部份生活緊急應變之款項,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應以其每月實際可掌握之金額為計算標準,併此說明如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忠憲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6,0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2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556,070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872,0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3.24%││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15,408│4.52│1,175│││限公司││││├──┼─────────┼──────┼─────┼─────────┤│2│滙豐(臺灣)商業銀│410,238│16.05│4,175│││行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56,518│2.21│574│││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368,633│14.42│3,748│││份有限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41,566│1.63│424│││份有限公司││││├──┼─────────┼──────┼─────┼─────────┤│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38,055│5.40│1,404│││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9,111│2.70│702│││限公司││││├──┼─────────┼──────┼─────┼─────────┤│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2,620│2.84│738│││限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52,334│9.87│2,566│││份有限公司││││├──┼─────────┼──────┼─────┼─────────┤│1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31,587│40.36│10,494│││限公司││││├──┼─────────┼──────┼─────┼─────────┤│合計│2,556,070│100%│26,0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逾越新台幣20,044元)。│││├───────────────────────────────────┤│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