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18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關於被告甲○○之前科紀錄並補充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7日以94嘉簡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確定日期為95年1月6日確定),甫於95年6月7日執行完畢。
二、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