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97號
原   告  李文喬
訴訟代理人  李耀欽
被   告  林倪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2至、附表二編號1至土地坐
落鄉欄所示「四湖鄉」之記載,應更正為「口湖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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