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溪泉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潘信楨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錫森 宜蘭縣○○鄉○○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4,403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1,864元/平方公尺×地上權登記面積184.98平方公尺(上訴人潘溪泉之設定權利範圍面積92.49平方公尺+上訴人潘信楨之設定權利範圍面積92.49平方公尺)=4,044,4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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