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0號原告施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婉苓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硯灃 空間設計工作室徐萩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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