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5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
472號、第2077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801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散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散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8年5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第13行「HANAPA」應更正為「CHANAPA」、證據㈡「朱○○」應更正為「朱○○」、證據㈦「林○○」應更正為「林○○」及增列「附表編號一、附表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所為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共同自99年3月某日起至同年5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數次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猥褻之犯行,主觀上係基於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相同空間內,反覆從事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猥褻以牟利,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2人均犯上開二罪,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乙○○前有上述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前有妨害風化前科,仍不知悔悟,為貪圖不法利益,竟與被告甲○○共同利用在電腦網路發送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簡訊至不特定人之手機,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不宜輕罰;惟念渠等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時間非長,並考量其等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所用、預備或所得(所得是指附表一編號21之現金)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物,則係其等犯散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依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其等所犯上開二罪,分別諭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屬證人即應召女子林○○、呂○○、吳○○、朱○○分別所有, 業經渠 等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保險套203個│├──┼──────────────┤│2│潤滑劑2瓶│├──┼──────────────┤│3│珍愛流行館會員卡2盒│├──┼──────────────┤│4│珍愛流行館折抵卡100元整2盒│├──┼──────────────┤│5│自由時報廣告收據1紙│├──┼──────────────┤│6│自由時報廣告委刊證明3張│├──┼──────────────┤│7│員工考勤卡5張│├──┼──────────────┤│8│新亞洲經濟傳播公司明信片(羅│││傑)49張│├──┼──────────────┤│9│珍愛明信片25張│├──┼──────────────┤│10│耐渤房屋收據9張│├──┼──────────────┤│11│日報表26張│├──┼──────────────┤│12│房間鑰匙7支│├──┼──────────────┤│13│現場員工須知2張│├──┼──────────────┤│14│公司制度(美容師)3份│├──┼──────────────┤│15│小姐聯絡簿1本│├──┼──────────────┤│16│押金簿1本│├──┼──────────────┤│17│客戶聯絡簿3本│├──┼──────────────┤│1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000000000000000)│├──┼──────────────┤│1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00000000000000)│├──┼──────────────┤│2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21│現金5800元│││(仟元鈔票3張、 伍佰 元鈔票2張│││佰元鈔票18張)│├──┼──────────────┤│22│電腦主機1台│└──┴──────────────┘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保險套2個│證人及應召女子││││ 林淑珍 所有│├──┼──────────────┼───────┤│2│潤滑劑1瓶│證人即應召女子││├──────────────┤ 呂美琪 所有│││保險套24個││├──┼──────────────┼───────┤│3│保險套3個│證人即應召女子││├──────────────┤ 吳宜芳 所有│││潤滑劑1瓶││├──┼──────────────┼───────┤│4│保險套2個│證人即應召女子││││ 朱金玲 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