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呂清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呂俊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俊德(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澎湖縣○○鄉○○村○鄰○○○○○號之一)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呂俊德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呂俊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日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准以103年度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呂俊德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其子,原設籍在澎湖縣○○鄉○○村0鄰○○○00號之1),於96年10月2日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及村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103年度家催字第7號家事聲請卷宗【下稱家催卷】第4至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前科紀錄、勞保投保及就醫紀錄等資料結果,亦無失蹤人於96年10月2日後之上開資料內容,另經警實地訪查,亦查無鄰里知悉其目前行方及去向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本院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勞工保險局103年11月27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12月4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望安分局103年12月11日望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查訪表等件(見家催卷第12至14、18至24頁)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再失蹤人前經本院以其於96年10月2日失蹤,裁定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家催字第7號卷宗核閱無訛,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自96年10月2日失蹤,計至103年10月2日止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