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力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 陳明 請求之對象為柯力誠或柯力誠及朝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