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塗勝獻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塗勝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塗勝獻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另經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