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賢慧 訴訟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5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3年3月1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