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8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林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元、違約金新臺幣肆仟零伍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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