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東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志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志峰犯竊盜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志峰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取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乃因沒錢吃飯肚子餓,手段為徒手拿取超市貨架上物品、遭竊物品之價值總計約新臺幣418元,遭竊物品均已返回與被害人等情,另斟酌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32號

  被   告 蔡志峰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居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志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8日16時30分許,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臺東中山店內,徒手竊取該店所有,陳列在展示架上之助六壽司2盒、提拉米蘇捲1盒、味丹心茶道冬瓜茶1瓶、果汁時刻100%綜合果蔬汁(市價總計新臺幣418元,下稱本案商品),得手後將上開商品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嗣蔡志峰離去店家之際,為該店店員 張佳茹 發覺有異後加以攔阻,並報警處理,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志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佳茹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各1份及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照片共9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復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為竊取複數物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末被告所竊得之本案商品,業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馮興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馮怡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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