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法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