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968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親子關係事件,專屬於父母或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依上開說明,自應專屬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住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被告住所則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均非本院轄區,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等件在卷足稽,自應由臺灣新北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原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