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968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親子關係事件,專屬於父母或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依上開說明,自應專屬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住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被告住所則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均非本院轄區,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等件在卷足稽,自應由臺灣新北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原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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