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亨齊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偵字第127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智易字第2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智簡字第77號),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吳亨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