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吳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2,32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宇軒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352,32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