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嫣選任辯護人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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