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開平
梁社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