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告 梁智能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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