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周振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具狀向本院表示: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一審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其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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