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937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戊○○
丙○○
廣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
『原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五(二)中關於「‧‧‧
,皆係受『發現之旅社區』管委會之委託‧‧‧」記載,應更正
為「‧‧‧,皆係受『永保安康大廈』管委會之委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