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1,000元│SC0000000│97年1月31日│││限公司劉勝勇│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