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韓承瑾
蕭依芸 葉承祐 楊旭衡 羅浚育 林庭羽 許至逸 温敏 温偉傑 彭垂鼎 黃裕涵 張繼煌 湯荃 邱筱涵 楊詠淇 金曉倩 朱紫葳 劉宇博 賴曉宣 陳育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