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83號原告 呂佳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翔 、 邱頂恩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407元,扣除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470號調解事件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繳納8萬6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