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即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一二八號),惟上開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