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謝清松 訴訟代理人 賴敬桓 被告 謝文港 訴訟代理人 謝麗貞 被告 卓輝團
謝文定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劉靜芬 律師被告 謝文約
蔡信永 蔡信榮 蔡宗叡 廖秋聲 さち子福本秋雄島 田長政 兼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福本秋語 被告 廖瓊 訴訟代理人 謝明慶 被告 林加專
林加彬 林加寅 謝進銘 訴訟代理人 謝家安 被告 謝章暉
謝明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