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債權人 蔡志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靖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離婚等案件,曾於111年6月16日作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736號、民事判決,就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債務人應按月給付債權人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然債務人未依該民事判決履行,故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109年度婚字第736號、民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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