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 鄭合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鄭合洲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該紙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曾經本院於107年6月13日裁准107年度票字第492號本票裁定,並於107年8月6日107年度抗字第72號裁定駁回發票人 鄭合舜 (下逕稱其姓名鄭合舜)不服上開本票裁定所提起之抗告,鄭合舜再於107年9月28日提起107年度竹簡字第37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該訴訟業經鄭合舜撤回起訴,嗣聲請人遺失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因而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7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該卷宗原卷核閱無訛,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鄭合舜││1,300,000元│105年8月15日│106年7月15日│CH76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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