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魯發訓
楊敏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87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781元,該裁定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自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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