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上訴人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陳鴻誌 林粉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被上訴人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