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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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張維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伍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1,554,308元113年3月27日2.33%自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5,636,606元113年3月27日2.28%自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1,157,701元113年4月9日2.52%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41,227,800元113年4月1日2.34%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