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計零點壹貳參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44號被告陳富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238公克,驗餘淨重0.1230公克),因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238公克,驗餘淨重0.1230公克;又其外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亦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1年12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所附照片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21、27至28頁】。此外,復有本院101年聲搜字第3184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102年安保字第21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2年10月11日中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台中地檢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44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至22頁,毒偵卷第16之1頁、第26頁,台中地檢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44號卷第29至31、35頁)。因此,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