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0號聲請人 林秀媛 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相對人 蔡雪霞
蔡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陳省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4年7月11日死亡)之繼承權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爲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省之女,因戶籍登記聲請人之母為訴外人 林素花 ,聲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與林素花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然陳省已於民國104年7月11日日死亡,因戶籍登記仍登記聲請人之母為林素花,致聲請人無法繼承陳省遺產之事實,並不爭執,則其於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即無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陳省與訴外人林素花為姊妹,兩造均為陳省所生,因陳省家境困難,曾於兩造幼時託林素花照顧兩造,但並未將聲請人交由林素花夫妻收養。惟因戶政機關在辦理聲請人生父母之記載時,將生父登載為 吳文華 ,生母登載為林素花,然聲請人實際為陳省與 蔡旺 所生,與相對人為同父同母之姐妹關係,致聲請人與陳省、蔡旺間之身分關係不明,影響聲請人私法上之身分及繼承權利。陳省於104年7月11日死亡,因戶籍登記上聲請人之母仍為林素花,致相對人辦理陳省遺產之繼承登記時排除聲請人,而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柯滄銘 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影本等件為證(附於104年度家調字第1053號卷),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而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雪霞之血緣鑑定結果,兩人之父系、母系遺傳均相符,手足關係研判為「可以肯定」,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鑑定報告足參,且聲請人與林素花間並無親子關係存在,亦有本院104年度親字第46號判決在卷可參,並經調卷查核無訛,自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其對於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省之繼承權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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