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及貸款,惟被告設址苗
栗縣頭份鎮,不屬本院轄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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