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507號聲請人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城博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世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受款人「台灣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與「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人?並請提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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