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661號債權人 劉冠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信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住嘉義縣,非本院管轄,繳
費前請先注意)㈡債務人陳信豪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陳信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權人代債務人還款新臺幣94,320元之釋明資料。(如
:遠信公司出具債務代償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