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楊淯雄伊麗 時尚髮型設計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淯雄即伊麗時尚髮型設計工作室」前於民國(下同)109年06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06月19日至114年06月18日止,借款利率由109年06月19日起至110年03月27日止期間,按年息1%固定計算,嗣自110年03月28日起至114年06月18日止,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8%機動調整計算(目前為年息2.90%),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六十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雙方並約定倘債務人遲延還本付息者,應再依放款借據內容所載方式計算加付違約金,惟查本筆債務自113年12月20日起債務人即未再依約還本繳息,目前尚有本金52197元整及其應計利息及違約金等負擔未為清償。

㈡債務人又於110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借得第二筆信用貸款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09月13日至115年09月12日止,借款利率由110年09月13日起至111年06月30日止期間,按年息1%固定計算,嗣自111年07月01日起至115年09月12日止,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8%機動調整計算(目前為年息2.90%),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六十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雙方並約定倘債務人遲延還本付息者,應再依綜合授信契約書內容所載方式計算加付違約金,惟查本筆債務自114年02月14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目前尚有本金164578元整及其應計利息及違約金等負擔未為清償。

㈢本案今因債務人自114年02月14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上開兩筆借款本息,依各契約內容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故聲請人已其全部債務視同提前到期,依約債務人應即全部清償共計本金216775元整及各筆按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負擔,惟屢經聲請人催討後,現仍苦無效果在案。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影本為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影本、約定書、繳息

明細等均影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197元

楊淯雄即伊麗時尚髮型設計工作室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

002

新臺幣

164578元

楊淯雄即伊麗時尚髮型設計工作室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197元

楊淯雄即伊麗時尚髮型設計工作室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64578元

楊淯雄即伊麗時尚髮型設計工作室

自民國114年0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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