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119號債權人興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利息依法均應自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債權人就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併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