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5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59號原告 張祐榮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
1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0P2L28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日以北市裁罰字第22-A00P2L28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民生西路派出所員警認原告於109年11月8日11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與民權西路口(南向東)時,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P2L
28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9年12月8日前。
原告於109年12月7日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舉發機關查復認違規屬實,原告於110年2月1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0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申訴內容未獲舉發機關正面回覆且舉發機關均未提供錄
影畫面說明。事發當日原告於臺北市○○區○○○路○段右轉民權西路,因系爭汽車屬大型車,於當下右轉並未遇有行人通行,遂慢速右轉且徐行向前,立即遭舉發員警攔查,當下也有配合舉發員警並說明情況,員警不採信,立即開單告發,讓原告不知如何駕駛車輛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因於轉彎時未禮讓行人
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舉發員警見狀即當場攔停並製單舉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再經檢視採證影片(檔案名稱:FILE0014.MOV),影片開始時,員警站立於民權西路路邊,面朝延平北路2段,影片時間10時57分29秒,系爭汽車自延平北路2段右轉民權西路(南往東方向),當時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通行,系爭汽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影片時間10時57分31秒至42秒,員警手持指揮棒指揮系爭汽車靠邊接受攔查;影片時間10時58分39秒,員警告知原告,其目睹原告方才轉彎時,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綜上,本件違規行為,應堪認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有「駕駛汽車行
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等情,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09年12月18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93044268號函、110年3月15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103013486號函暨所附員警答辯報告表、現場示意圖、採證照片、汽車車籍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50、60-67、70-72頁)。
㈢原告雖主張:原告申訴內容未獲舉發機關正面回覆且舉發機
關均未提供錄影畫面說明,因系爭汽車屬大型車,於當下右轉並未遇有行人通行,遂慢速右轉且徐行向前,立即遭舉發員警攔查等語。經查:
⒈本院當庭勘驗本件採證影像(檔案名稱:FILE0014.MOV),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92-98頁):
「錄影畫面一開始右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0年11月8日10:57:29(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見當時陰天,日間光線充足,有聲音。行人穿越道上尚有行人(如黃色方框所示)通行,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未暫停行駛,仍繼續由延平北路2段往民權西路方向右轉(見本院卷第
106頁擷取畫面1)。於10:57:30,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持續由延平北路2段右轉往民權西路方向行駛(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2)。於10:57:31,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通過行人穿越道,往民權西路方向行駛(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3)。於10:57:
32,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由西往東行駛於民權西路,舉發員警舉起右手(如黃色方框所示)指揮棒示意系爭汽車往員警所站立位置停下(見本院卷第110頁擷取畫面4、4-1、4-2)。於10:57:35,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勘驗報告誤載為AVQ-6250),系爭汽車啟動右方向燈,往舉發員警示意方向停靠(見本院卷第112頁擷取畫面5)。於10:57:40,可看見系爭汽車駛近舉發員警,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搖下車窗(見本院卷第114頁擷取畫面6),並有以下對話:
警:欸不好意思,證件看一下齁。
於10:57:58,舉發員警(如紅色圓框所示)走回行人道上,身著反光制服(見本院卷第114頁擷取畫面7)。於10:
58:15,舉發員警舉起右手示意(見本院卷第116頁擷取畫面8),並有以下對話:
警:欸、證件有帶嗎?原:找不到欸,我可以報身分證字號嗎?警:都沒帶?健保卡?原:健保卡…原:因為我載家人出來買東西。
於10:58:34,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正在尋找證件,舉發員警拿出儀器(如黃色方框所示)準備製單舉發(見本院卷第116頁擷取畫面9)。於10:58:41,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拿出身分證給舉發員警(見本院卷第118頁擷取畫面10),並有以下對話:
原:身分證可以嗎?警:可以、可以、可以。
警:先生我跟你講一下,你剛剛右轉的時候,有一個、一個
婦人齁原:對。
警:一個阿婆,牽著菜、菜籃要過馬路,阿你…原:蛤?是喔。
警:你沒有停。
原:不是,因為…警:你要停啊。
原:不、不是…警:你要禮讓行人啊。
原:禮讓行人,這個我知道。
原:因為我轉出來的時候這個一直擋到他,所以我沒有看到原:但是我、我有…我這個過了之後我有看到旁邊有人,我有稍微踩一下煞車。
警:你到路口要、要停啊警:你沒有停就直接彎了警:剛剛有、剛剛有一個阿婆牽著菜籃,要往、要往旁邊走
…原:對,因為、因為…警:我有看到、我看得很清楚齁。
原:不是,因為我轉過來的時候,我看到對面有人走過來但
是、但是他…警:因為、因為你到路口這邊原:是警:就算人很遠,在對面那邊原:是警:走、走過來,還、還沒到這邊原:是警:你要停啊,你根本沒有停啊警:你根本沒有禮讓的動作啊原:欸…警:你是在、那個…原:不好意思,應該是這麼講啦原:我、我不會說,因為其實說實在的,現在一直在宣導這
個東西警:對原:我不會說看到故意不停,那有可能就是這個A柱擋到了原:這一點我真的是不好意思警:哦…原:對警:你如果說齁原:是警:在他屁股後面,這樣子過,我、我往這邊走原:是警:你剛剛是在我前面這樣子彎過來原:對警:我路人嘛原:是警:你要嘛在後面過那也就算了,啊你是在他前面這樣子直
接切下來原:欸…我、我真的不好意思,因為真的是擋到…警:沒有,我看到是這樣子原:我真的是不好意思,對不起、對不起警:因為、因為我、我要執法,然後我也是必須要很確認對
…原:當然、當然、當然…警:對啊,我也不能說誣賴你啊原:沒有沒有沒有,這個、這個我們當然不會說警察你沒有
說我有原:當然這個A柱擋到,我真的是不好意思啦原:我們不會說,不管你有沒有站這邊原:人在那邊說實在的,我如果不小心碰到他警:會麻煩…原:是不是會比這個更麻煩警:對啊、對啊、對啊原:所以這個我們…警:所以有些行人真的是很討厭都故意慢慢走,我真的也是
真的…原:不是因為我們說實在,看到他,我們絕對不可能說原:看到他我們還硬要走原:因為我的車子又比較大,我不可能說看到他我還這樣硬
這樣走原:啊我不就是找我自己麻煩嗎?原:當然不是說看到、不是說因為你或沒有你…警:你的意思是說,可能擋住囉?齁?原:這個A柱是真的擋到他,我沒有看到原:如果我有看到,坦白講,我不會這樣…警:那是…原:…這樣子過來啦警:我看到的是原:是警:你知道路口斑馬線那邊,沒有停、沒有停下來啊原:我有、因為、因為我這個A柱,過了之後我有看到有人
會稍微喊一下警:其實你、你到那邊照理說要停啦原:是警:啊我看你是、是沒有停的動作,就直接、直接右轉原:不好意思啦,因為是真的、真的A柱擋到了啦,不是故
意的啦警:等等、不好意思,這個、這個確實有違規警:但是我要開單啦,我跟你講一下啦原:那…警:可能是說這個、真的、真的影響到你啦原:我是真的A柱擋到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警:我懂我懂,我知道、對啊原:那、那能不能…警:但是、但是違規,確實有這個事實啦警:但是我還是要開單,我跟你講一下啦警:如果說,如果這個覺得說警:這個、這個可能會影響到你什麼之類的話,那我們就照
程序來警:好於11:01:49,可看見員警製單(見本院卷第124頁擷取畫面11)。於11:02:02,員警正在製單,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從系爭汽車下來走向員警(見本院卷第124頁擷取畫面12),並有以下對話:
原:那、那,那我可以商量一下嗎?警:怎麼樣?原:開、開、開個便宜一點的好嗎?警:什麼叫便宜的?原:就是費用沒有那麼高,因為上班族原:嘿啊,啊我真的也不是故意的啦,你如果說我真的是…警:我相信你、我相信你嘿我相信你原:對啦…警:可是、可是我必須要秉案…秉於我看到的事實…原:我知道我知道警:對啊原:沒有、沒有沒有,我現在不是說叫你說你原:就是說按我有不符合規定說硬叫你不要開,這個比較為
難你啦原:那我的意思是說,可不可以商量一下,就是,費用項不
要開這麼高原:這樣子警:你總不能要我開、開什麼騎、騎摩托車、還是行、行人
走路吧?對不對?警:還是沒戴安全帽啊?不可能吧警:因為、違規,因為你如果偏離事實太多,現在路口監視
器這麼多警:大家都知道…原:我知道啦、我知道,我不會讓…警:還是開車把你開成摩托車,還是把你開成行人這樣子原:不是啦,我不會說、不會說去做無理的要求啦原:那只是說跟你打個商量這樣子啦原:嘿啦(於11:03:15)警:我看你其他沒什麼…原:蛤?警:我看你好像沒有其他違規啊原:我就跟你講我很守法的啊警:對啊,那我…原:我就跟你講我真的很守法,剛剛如果我有看到,我怎麼
樣我都會停下來啦原:但是因為我車子已經過到一半了原:我相信你如果說你有全程看,你應該有看到我車子有、
有踩了一下煞車原:然後我才過來的,所以我、我…警:我的意思是說…原:所以我不會說、我不會說硬跟你爭啦原:那我也知道你們值勤很辛苦,就是要維護這個安全,對
不對警:我的意思是說,你這個行為沒有、沒有其他的違規啊原:是啊警:所以說、所以說你還有其他違規我開一張就算了原:不是啊,因為我說實在的,我們、我們開的車子比較大
我們是不敢說亂開車啦原:啊只是說可能剛好…警:嗯嗯人擋到我知道原:巧合、對啦,所以我就想說,才跟你商量一下嘛這樣子原:我們又不是說老是這樣亂開車…警:我懂、我懂我懂原:…不敢、不敢跟你…警:當然不敢啦,你要開車對不對,開這麼大,欸?等等撞
到人啊,對啊原:就是因為大,所以有時候我們轉彎會比較慢一點警:反倒是機車到處、到處亂催,就是有可能對了原:我不敢、不敢啦…」。
⒉依勘驗內容,可見原告於上開時間,駕駛系爭汽車,在臺北
市○○區○○○路○段右轉民權西路方向時,尚有行人行走於該處行人穿越道上,然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繼續行駛。
⒊又舉發員警 陳振仁 陳稱:「職於109年11月8日10時至13時
擔服交通執法勤務,於10時57分許在民權西路與延平北路二段口發現一輛自用小客車(經攔查車號為000-0000號)自延平北路二段右轉民權西路(南往東方向)行經路口未禮讓行人穿越道路人先行。職乃向前以手勢示意靠邊攔停要求出示身分證件,並告知違規事項及路口行人穿越道上還有路人在穿越路口未禮讓行人先行而右轉。駕駛出示證件後表示車輛的A柱擋住轉彎視線又辯稱有踩剎車先停一下,職表示當時只有該駕駛人一部車輛在行人行走方向面前違規未禮讓直接右轉清楚可以辨識,該駕駛向職求情要求開便宜一點而A柱擋住轉彎視線及有踩煞車先停一下明顯為推託之詞。職製單過程中該駕駛不斷向職抱怨,製單完畢後告知該名駕駛應到案時間及處所後該駕駛簽收離去。陳述人所作答辯之說詞乃欲其免罰之詞,職依法告發並有錄音錄影佐證。」等語,有舉發機關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4頁),經核,舉發員警與原告互不相識,亦無仇怨,所述本件舉發經過,具體明確,且所指原告於舉發過程陳稱A柱擋住轉彎視線、有踩煞車先停一下、請求開便宜一點等語,核與前揭勘驗內容大致相符,所述應可採信,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經路口未禮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000元,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