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87號原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數位互動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業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記載 陳俞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且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並陳報被告在國內有無財產及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名稱為中國數位互動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俞,然該公司是否為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及該被告目前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在我國有無財產及事務所等,因涉及該被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及合法代理與否之調查,均有不明。茲依前揭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