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俊忠具保人沈塘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4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塘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崔俊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沈塘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法警103年
3月17日報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以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等情,有相關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
1月25日南檢文子105執助1122字第6193號函、應到日期為
105年12月27日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6年1月1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60021454號函、拘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2月2日通知、應到日期為106年2月22日送達證書,及受刑人、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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