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輝燦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輝燦之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丁○○○、甲○○、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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