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