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上訴人 郭盛坤 被上訴人 廖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一年七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盧彥如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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