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85號追加原告 蘇文薰 追加原告與被告 蔡明星 間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於民國104年
1月30日民事追加原告狀,請求被告應賠償追加原告精神損害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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