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5號

聲請人和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庠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育碩張清棋林媺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附表中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月1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113年1月11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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