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5號
聲請人和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庠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育碩 、 張清棋 、 林媺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附表中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月1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113年1月11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